『不予批准』无辜被抓,行仁律师帮其获得自由身
发布时间:2021-08-21访问人数: 1606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一、案情简介
郝某是沈阳某绿化工程负责人,直接管理绿化工人。一日,绿化工人卞某某在点名时不配合工作,郝某出于警告和管理,从背后抱了卞某某一下。次日,卞某某正常上班。后卞某某辞职并报案,声称郝某对其故意伤害,经诊断,卞某某两根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郝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郝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认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出现伤情。于是委托行仁律师事务所,希望还郝某一个公道,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行仁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本案。
三、团队讨论
本案尽管案情简单,但了解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郝某及其家属的迫切期待之后,行仁刑辩团队多次讨论,具有医学背景的孟律师提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应该重点审查,杨律师结合证据情况以及团队意见,作出帮助郝某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争取取保候审的决定。
四、律师辩护
1、会见郝某
由于郝某自身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情绪低落,但是因为身处看守所,对案件无能为力,向律师反复表示希望尽快取保候审。杨律师在会见郝某时,详细听取了郝某对案情的介绍,帮助郝某全面了解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经验,作出了客观的分析。
2、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杨律师根据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发现本案被害人卞某某2018 年 8 月 29 日的病例影像学资料显示:左侧第 4、5、 6、7 肋骨骨折,折端硬化,可见骨痂形成。提示:肋骨骨折骨痂修复期改变。行仁律师针对骨痂修复期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年纪、身体状况,被害人的骨折很可能早在 5、6 月份就已经发生,也就是说这份鉴定意见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郝某某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杨律师从伤害故意、鉴定意见、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详细说明了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充分论述了郝某某的行为无法造成被害人手上的原因,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郝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五、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郝某某在黄金37天之内成功被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是律师对案情、证据进行仔细推敲的结果。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每一个单一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明力如何,然后再从整体去判断,从而找出案件的疑点。这样的工作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协助办案机关全面查清事实,从而保证不冤枉每一个好人。避免冤假错案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律师的工作从另一个视角分析和考察证据,对于帮助检察院、法院查清真相,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七、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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