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涉嫌盗窃罪,成功为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23访问人数: 724
案号:(2018)辽0191刑初399号
【案由】盗窃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团伙五人盗窃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后销赃获得人民币97720元,陈某某在本案中负责运输且分得2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总价值为人民币351936元。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行仁律师在陈某某家属的委托下介入此案,成功为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各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从案件事实入手,首先,行仁律师提出退脏退赔的建议,因涉案金额较大,我方系共犯中从犯,其他主犯又不主张退赃退赔,给我方造成一定的困难。在行仁律所和家属的多番努力下,最后大家合力将被盗物品找到固定厂家定做,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并将盗窃数额由一开始起诉的351936元,直接降到 245000元;其次,行仁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系此案件从犯人辩护意见,并提交一系列证据,最终得到法院采纳,从轻处罚被告人。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与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建立信任关系极为重要,相互信任才能相互配合,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对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思路有合理预期,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被告人窝里斗,做好两手准备,以便于应对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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