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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王某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成功辩护,从轻判处一年刑期

发布时间:2021-08-23访问人数: 709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骗取贷款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一、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与高某、黄某为获取利益,使用其单位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购车合同、购车预付款收据等证明文件,虚构购买机动车办理贷款的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骗取贷款。经相关部门审计,期间中国银行某分行向被告单位转入78笔贷款,其中60笔为虚假交易,涉嫌虚假交易额为人民币912.2万元。王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2018年王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造成20万元以上的损失就足以立案追诉了,而且最高刑期可达到七年。本案涉案金额900多万,王某家属知道王某被抓时心情非常急切。行仁律所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深知本案的影响之大,压力之大,决定接受委托,指派行仁律师为本案的主办律师。

三、团队讨论

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会见了王某,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同赵磊主任、李珍一律师及多位实习律师召开了案件研讨会议,由于王某本人自愿认罪,对事实不持异议,结合骗取贷款罪在案发地区的判决情况,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是为王某争取从犯的认定以及在开庭时向法院展示出王某的次要作用以及较低的主观恶性,从而为其争取轻判。

四、律师辩护

1、会见,不仅仅是见面

会见是一个复杂的交流过程,律师不仅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更要通过当事人的自我陈述,为当事人判断怎样的陈述方式最为有利,怎样的陈述方式应该避免、以及如何进行有效地自我辩护。通过多次会见,杨律师了解到王某在介绍贷款的过程中,对于贷款发放、出具证明等关键环节没有控制能力,虽然经手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但是始终处于“牵线搭桥”的状态。然而由于大量的证人指证王某在其中作用最大,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机关重点询问王某的具体作用,王某没有充分的自我辩解的机会,即使进行了自我辩解,部分内容也没有被完整记录。杨律师决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中的律师发问环节,引导王某向法庭全面陈述他的辅助作用以及对从轻减轻处罚相关的事实细节。

2、从证据中发现细节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详细阅卷,杨律师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大量对王某不利的证人证言,由于参与贷款者对于王某这个“中介”最为熟悉,因此纷纷指证王某犯罪,但是对于另外两个同案犯因为接触较少,因此指证较少。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削弱不利证据对被告人王某的影响,帮助法庭准确认定王某的作用和地位是开庭时最为重要的目的。另外,经律师审查,银行报案时所认定的损失有误:首先,没有把被告人返还的赃款计算在弥补银行损失的范围内,存在计算错误;其次,审计中认定无法偿还的客户张某,其贷款14.5万元实际上已恢复正常还款,不应该认定为损失数额;再次,贷款利息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大损失”之列。至此,本案的全部辩护要点已经确定,全面深入的阅卷工作是庭审辩护的基石,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由之路。

3、开庭前提交辩护意见、开庭时协同配合,达到出色的开庭效果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杨律师对王某进行了庭前辅导,就辩护要点达成一致,对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与辩护人如何配合进行了全面的模拟演练,王某虽然此前没有经历过法院开庭审理,但是通过律师针对性的庭前辅导,已经能够预判法庭审理的过程,并且对各个环节做好充足准备。开庭审理前,杨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全部辩护意见,为法官在开庭时全面深入了解辩护要点提供了条件。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与律师协同配合,在发问、质证的关键环节,通过法庭调查,向合议庭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充分展现了多处关键细节,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细节,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王某在整个骗取贷款行为链条中出于末端地位,参与程度较低,且对于犯罪结果的贡献度较小,没有决定权,因为相对于两位同案被告人,王某的罪责较小,最终在法庭辩论阶段,杨律师通过鞭辟入里的法律分析,把法庭调查中反映的事实情况全面结合在认定量刑的分析意见当中,取得了良好的开庭效果。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仅需承担部分金额的责任,且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开庭两个月后,王某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王某家属赠与行仁律师事务所及杨律师锦旗一面,以表谢意。

六、办案心得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定要把全部犯罪行为进行细致的拆解,从而分析被告人的具体作用,找到争取从轻辩护的要点,并且通过有效辩护,把每一个关键细节当庭全面展现给法官。事实细节和证据细节如何对应,如何结合起来补强被告人的自我陈述,从而说服法庭,打动法官,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默契配合。

七、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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