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涉嫌盗窃罪,成功为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24访问人数: 704
案号:(2018)辽0191刑初399号
关键词:从犯 盗窃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团伙五人盗窃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后销赃获得人民币97720元,陈某某在本案中负责运输且分得2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总价值为人民币351936元。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行仁律师在陈某某家属的委托下介入此案,成功为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二、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陈某某的家属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因盗窃的财物已经销赃,且无法追回,因此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如何认定盗窃的数额、取得被害人谅解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等各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从案件事实入手。首先,行仁律师对认定盗窃数额为351936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依据不足,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行仁律师提出退脏退赔的建议,因涉案金额较大,我方系共犯中从犯,其他主犯又不主张退赃退赔,给我方造成一定的困难。在行仁律所和家属的多番努力下,最后大家合力将被盗物品找到固定厂家定做,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并将盗窃数额由一开始起诉的351936元,直接降到 245000元;其次,行仁律师根据分析案情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系此案件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采纳,从轻处罚被告人。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与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建立信任关系极为重要,相互信任才能相互配合,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对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思路有合理预期,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被告人窝里斗,做好两手准备,以便于应对突发情况。
七、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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