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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涉嫌盗窃,判决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8-26访问人数: 658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外卖公司外卖员,与公司其他外卖员一起住在公司宿舍内,平时每个外卖员都把自己所骑送餐车的电瓶和充电器集中放在宿舍里。2019年5月初,王某因业务问题被公司辞退,心生怨气,在搬离宿舍时临时起意拿走了一个电瓶和一个充电器。次日,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扣押了电瓶、充电器,并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300元。



案件结果: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十分着急,来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行仁律师为家属释法解疑后,初步分析了案件走向,家属表示认同行仁律师的专业、认真,随即与律所签署了委托手续,律所指派高佳红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高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王某系某网络大学学生,正在读该校的网络课程,本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决定其能否完成学业,甚至影响其人生发展轨迹。高律师与办案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阐述了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提供了被害人谅解书和在籍证明,强调了王某在读大学这一客观事实。最终,法官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人为本判处王某单处罚金,王某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六百元。



案例评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行仁办案团队极为重视,多次召开专案研讨会议确定工作方向,从取得被害人谅解入手,为有效辩护做足准备。会见的当天下午,高律师查询到案件已经报捕,审查逮捕期限只有7天,时间非常紧急,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工作已然迫在眉睫,而且嫌疑人尚在读网络大学,学费、生活支出全靠打工赚钱,高律师要争取让他付出最小的经济代价取得被害人谅解。当日下午,高律师几经辗转才找到本案的被害人,与家属一起代表王某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的歉意,被害人表示接受道歉并既往不咎,出具了谅解书。同时,高律师与王某的老师取得了联系,成功在学信网上打印了王某的在籍证明并向办案机关递交。在此基础上,高律师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了有效沟通,结合情理与法理,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高律师的意见终被采纳,王某被不批捕后取保释放,为接下来的审判阶段中争取单处罚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案也启示我们辩护策略的重要性:个案不同,个案的着手点和切入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嫌疑人系学生、未成年人的,必须重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继而切实、有效地制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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