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赔偿』因欠赌债被扎伤 行仁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28访问人数: 1646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寻衅滋事罪
【受理阶段】立案前阶段
一、案情简介
肖某与邱某都是生意人,闲来无事时二人经常在一起打牌,一次肖某因打牌欠下邱某数千元,因肖某几个月来没有还清邱某的债务,邱某就让其工厂工人及一牌友刘某,共三人一同到肖某的工厂内,邱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肖某大腿部扎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二、接受委托
肖某被扎伤后,花费医疗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巨额的医疗费用给肖某本就经营困难的工厂蒙上了一层阴影,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此时,邱某拒不偿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还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这让肖某不知如何是好。肖某与其爱人商量后,决定委托行仁律师事务所,希望帮助其挽回损失,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快速开展工作。
三、团队讨论
本案是一起因债务引起的伤害案件,伤害的证据比较充分,但是鉴定的结论没有到轻伤的程度,所以如何准确的定性是本案的关键。行仁刑辩团队详细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进行多轮讨论,争取让办案机关改变本案定性,让邱某偿还肖某所有医疗费用。
四、律师工作
行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分析此案
1、邱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从而用刀扎伤肖某。
2、对无事生非不应只理解为当事人之间无任何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毫无联系,对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能够被一般人接受。
4、寻衅滋事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债务是指合法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这款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如果存在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但是该款规定的债务指的是合法的债务,而不是像赌博这样的非法债务。
5、邱某的行为符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五、案件结果
邱某赔偿肖某全部损失
六、办案心得
接到一起案件,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把所有的细节都充分的挖掘,让现有证据发挥最佳效果,最终让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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