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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1-21访问人数: 1006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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