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沈阳取保候审、沈阳暴力犯罪、沈阳毒品犯罪、沈阳职务犯罪、沈阳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一家只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专业 尽责 开放 协作
新闻中心
明星律师
热门标签

沈阳玩忽职守犯罪辩护律师-讲解玩忽职守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8-16访问人数: 739
标签:
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二、玩忽职守罪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沈阳刑事律师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版权:【注明为本站原创的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原文地址!本站部分转载文章能找到原作者的我们都会注明,若文章涉及版权请发至邮箱2507329458@qq.com】

相关刑事案件法规推荐

  • 办案律师
  • 成功案例
  • 咨询
  • 首页
  • 返回顶部
  • 关注&咨询

    在线咨询
    13614005033
    咨询电话
    13614005033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