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毒品辩护律师如何折算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
折算方法有以下三种:首先,刑法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比如,《刑法》第347条规定:鸦片与海洛因比例为1000:50,也就是20:1,大麻油与海洛因比例为5000:50,即100:1。其次,没有规定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最后,非法药物折算表中也没有规定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量刑,自由裁量。同时注意,上述折算方法在裁判文书中不应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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