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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03访问人数: 1090
   刑事法律法规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并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促进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此举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公检法司法机关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中,刑事法律援助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尤为重要。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保障司法公正,免费为由于各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一项制度。刑事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但是,在中国,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

  此次实施的《规定》是对2005年9月28日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于确保全面规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部新出台的《规定》究竟都有哪些亮点呢?针对这一新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

  亮点一: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并扩大化

  《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见,相比过去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的对象(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规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获得法律援助。同时,按照新规,要申请法律援助,不但可以本人申请,近亲属也可代为申请,方便处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规定》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因此,对于这些特殊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进一步明文规定了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确保公检法司法机关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律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代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后,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亮点三:适用时间提前

  《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次的新规定把适用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法院审理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这无疑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尽早得到律师的帮助并开始相关的取证工作,较大幅度地增强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这一条款表明,在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即使是无偿的法律援助,对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专业化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一规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由于其难度大、风险高,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比一般的民事案件多很多,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和执业经验以及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合理指派刑事辩护律师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是刑事辩护律师本身都是有益的。一方面,更有经验或更为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在这些案件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领域,更大程度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益,充分保障请不起律师或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律师在承办更适合自己的案件时,定会更加得心应手,累积更多实战经验,对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大有帮助。

  其次,新《规定》进一步明确承办律师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具体工作要求。《规定》要求承办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加大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提高办案质量。由此,承办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更加加强对自身工作的规范和审查,确保自己符合《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

  再次,辩护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规定》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显著加强,公安机关的介入,及时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还可以把自己的书面法律意见提交公安机关,装订在卷,大大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案件侦查的影响力。这不仅是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公安侦查的第三方监督提供了实际可能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最后,《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尊重并配合,并尽量减少援助律师的工作成本。

  《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综上所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欣喜地发现,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在无偿辩护的援助案件中,律师不再仅仅是呈堂摆设,庭审也不仅仅是走过场,《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与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相呼应,最大限度地维持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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