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毒品犯罪的特征表现在:犯罪现场难识别。大部分毒品犯罪都没有犯罪现场,最多的也只有抓获现场,当然这里不包括制造毒品犯罪,即便是制造毒品罪,它的辩护方法仍然是不同于其他罪名的辩护。(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希望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这倒也正常;如果不想早日恢复自由,那就不正常了。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出事之后,解决问题的途径往往并不是找律师辩护,而是寄托于通过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摆平。就算找律师辩护,他们往往更关注的是这个律师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帮他们找关系,而不是这个律师有没有水平,有没有办过这方面的案件;或者,在这些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眼里,律师的水平是体现为有没有关系,能不能找关系吧。
譬如,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去看守所会见时,很多当事人都会问,有什么办法能够把他弄出来,花再多钱也是在所不惜。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咨询时,很多当事人家属也会问,你有什么关系,能够帮他把人捞出来吗。
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法治环境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这种想法,倒也正常。同时,不可否认,肯定也存在着一些成功案件。
譬如,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之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属于主犯,涉案金额很大,然而却仅有一些“认罪态度良好”、“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之类的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就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就会对其适用缓刑。
这些案件中,会不会存在着一些“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呢?如果我说不可能存在,估计没有人会信。
那么毒品犯罪案件,能够通过找关系把人捞人出来吗?对于此问题,我的观点为理想是美满的,现实是残酷的;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但我本人没有直到目前还没有发现过。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国家层面有禁毒委员会,公安部有禁毒局,各基层公安机关有数量庞大的缉毒警察,专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眼中具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会予以重点关注,成为他们优先处理的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找关系捞人,无异于顶风做案。
第二个理由: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都是大案要案,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往往都是无期徒刑、死刑。就以冰毒为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50克以上的,就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严重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不是能不能早点恢复自由的问题,而是能不能保住性命的问题。在大案要案中,找关系捞人,无异于缘木求鱼。
毒品犯罪案件中,家属热衷于找关系会发生什么后果呢?
第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上当受骗,人财两空。在执业过程中,笔者也时不时接到一些因为找关系被骗,人财两空的案件。譬如有一个发生在云南的运输毒品案件,当事人家属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当地的一个“政府部门”的人,这个人说他在公安局认识什么什么人,可以帮他把人捞出来,并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叫他去看守所门口接人,但代价就是要好几十万,他信以为真,把房子卖了,后来没接到人,打电话去问那个人,人家关机了,失踪了。
第二个可能的后果就是丧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在执业过程中,笔者也会时不时见到一个烂尾的案件。譬如有一个发生在广东的贩卖毒品案件,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抓到了一个吸毒者,然后问他,你的冰毒是从什么人手上买来的?那个吸毒者就说某年某月某日,在什么地方从我的当事人那里买来的,然后我的当事人就被抓了。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就到处找关系,希望通过关系,在公安机关那里把人捞出来,听他的说法,也确实通过亲戚找到了什么部门的什么领导,可是还是批准逮捕了。后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家属才到我,我到检察院阅卷之后,发现这个案件是单人单线的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家里贩卖3克冰毒给那个吸毒者,由于事发一年多了,公安机关并没有扣押到冰毒,整个卷宗里,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有四份:第一份是那个吸毒者的证言,他指证某年某月某日,从我的当事人那里购买了3克冰毒,价格是1000元,冰毒全部吸食了。第二份是另外两个吸毒者的指证,这两个吸毒者指证说知道我的当事人是贩卖冰毒的,也听第一个吸毒者说过他曾向我的当事人购买毒品,但他们两个人没有从我的当事人那里买过冰毒。第三份是这三个吸毒者对我的当事人辨认笔录之类材料,证明这三个吸毒者认识我的当事人。第四份是我的当事人前科资料,他本人也有吸食冰毒的行为,同时,他曾经因为贩卖毒品被判了十年,属于二进宫。我发现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作无罪辩解的,虽然根据他的前科情况、三个吸毒者的证言可以合理怀疑他有贩卖冰毒的行为,可是关于那个“贩卖3克冰毒”的指控,除了第一个吸毒者的证言之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进行证明。根据目前的证据,第一个吸毒者说我的当事人贩毒,我的当事人说没有向他贩毒,双方各执一词,司法机关凭什么采信吸毒者的证言,不采信我的当事人辩解呢。阅完卷宗之后,我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给公诉机关的承办人,承办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没有找到其他实质性的证据,最后决定对我的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这个案件中,我一直认为我的当事人之所以会被捕下来,关键原因在于他是二进宫,并且相关的证言,但是如果在批捕期间,有律师向侦监科的批捕人员沟通,指出案件的证据问题的话,我认为批捕人员肯定不会批准逮捕的。由于当事人家属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他白白多关了7个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