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该类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现今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1.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官员级别越来越广,基层官员抱团现象增加;3.案情越来越复杂,涉及领域越来越广;4.犯罪手段越来越专业,隐蔽化、智能化现象突出;5.官员的年龄和腐败的关系不大,但是和官员主要的职位有着很大的关联。
职务犯罪常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类案件常涉罪名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介绍贿赂罪;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私分罚没财产罪;8.报复陷害罪;9.滥用职权罪;10.徇私舞弊罪。
但与其他类案件不同的是,职务犯罪案件除了公、检、法,常常还有监察委的介入。从办案流程来讲,当监察委其获得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后,就会对案件启动调查。此时,如果认为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不够全面,监察委便会实施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的期限为3个月,可以延长1次。待调查结束,监察委如果认为构成犯罪,会出具案件审理报告,将案件及被调查人员一起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对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才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监察委的介入,对整个案件的进程、节奏和方向,都起着很大的作用。其并非司法机关,也有别于普通行政机关,更应当被称为政治机关,其的调查行为并非是刑事诉讼行为,后续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中,也同样讲究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鉴于其在体制内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在整个案件的侦查、移送与审理过程中,纪委监察委都会全程留痕监督。加之检察、审判机关的人员也均属于其监察对象和范围,会给检察院、法院带来相当的压力。因此,检察机关断然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作出全案无罪或某项控罪不成立的判决,可能性相当小。应该说,监察法出台后,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到辩护,整个过程,既是一个法律行为,也是一个政治行为,这便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常态。对此,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鉴于此,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相当难度。该类案件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受贿与正常的经济往来的区分,具有行贿受贿的故意意思与会计账目的管理不当的区分等问题,都可能对最终罪名的认定、刑罚的确定发挥决定性作用,但由于专业性强,其的处理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才能胜任。并且由于监察委的介入,律师还需要认真研读监察委的案件审查报告,分析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政治因素。该报告至关重要,是对整个留置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的综合审理,和提出的审理意见,对法院作出判决起决定性作用,对于自首等情节的认定往往依赖于该报告。此外,留置场所不确定,在被监察委调查、留置期间能否委托律师,及律师享有的权利未有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等,都给案件的辩护增加了更多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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