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出具辩护意见等。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来说,
律师会见就是他们的希望所在。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有一种期望或误解,认为请律师叫犯罪嫌疑人翻供,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定罪或重判。本律师认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叫犯罪嫌疑人翻供,实则是帮倒忙,认罪态度不好,往往会酌重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叫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律师不能说。
还有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的罪行比较重,律师不能依据条文说,这个案件非常重,一定要判无期徒刑或死刑。本律师认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才能定罪量刑。而且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举报立功来减轻自己的刑罚,或者还有其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作为辩护律师不能轻易地给犯罪嫌疑人确定具体的量刑。曾经有个例子,一个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个重刑犯,他说,你犯的这个案件肯定判死刑。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吃不喝好几天,弄的看守所对这个律师很有意见。因此,案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的案件虽然按法律规定判重刑,但随着案情的变化,有可能不被判重刑。因此,对于案件的具体量刑不该说或婉转说更好!
还有一种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通过阅卷,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且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对案件事实有异议。律师不能怕麻烦,或者迎合办案单位的意见,动员犯罪嫌疑人认罪。作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合法合理合情地辩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履行律师的职责。那么,此种情况,律师不该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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