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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通吃”诈骗犯落网 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20访问人数: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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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诈骗犯罪也“与时俱进”从线下转战到了线上。微信、支付宝、陌陌等各种通讯软件都成了骗子活跃的后方基地。什么是诈骗罪,如何构成诈骗罪,网络诈骗又应当如何认定?

“男女通吃”诈骗犯落网

每天在微信上钓鱼,若对方是女网友,就约开房骗色带骗财;若对方是男网友,就冒充美女让对方发红包表示“诚意”……近日,两名“男女通吃”的诈骗嫌犯,被昆明五华警方抓获。其中一嫌犯交代,他17岁出道至今,至少“睡”了500多女网友。

本月6日,五华公安分局龙翔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头一天她从曲靖来到昆明与一名男网友见面,早晨在酒店醒来,发现同住的男网友不辞而别,与之一起消失的还有自己价值4800余元的iPhone6s手机、8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手提包等随身财物。

报警女子姓赵,27岁,曲靖人,外表靓丽。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赵小姐一张银行卡账户里已经少了1万元。赵小姐说,在两人见面前的一个星期,也就是9月30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一陌生男子请求加为好友。看到对方长相佳,留言也妥帖,就通过了好友验证。随后,两人便聊开了,男子自称是浙商,来云南经商多年,不仅在曲靖有多个店面,在昆明也有公司,收入殷实。男子还将自家的房子、车子图片发给赵小姐看。

两人聊得投机,男子便提出见面,让赵小姐来昆明找他,称要趁着国庆假期带她到大理、香格里拉游玩。已到了适婚年龄的赵小姐,一口便答应了。10月5日,赵小姐乘火车从曲靖来到昆明,男子如约到火车站接她。见面后,发现男子虽然个子不高,但长相还算过得去,赵小姐也就中意了。当晚,两人到位于西昌路的一家酒店入住,并发生了关系。

岂料,第二天醒来,男子消失了,赵小姐的随身财物也不见了。通过调取酒店视频监控,以及对比全市范围内宾馆旅店住宿信息等,民警确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在官渡区彩云路一酒店将两人抓获,当场搜缴出受害人赵小姐的被盗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

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本案中,胡某冒充商人骗取年轻女性开房,趁女性熟睡之机再盗取财物。在构成要件上,该行为具有秘密性,已构成了盗窃罪,其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首先是其秘密性,而且盗窃罪并未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是秘密进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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