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刑法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刑辩律师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4000元(二类地区2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抢夺罪(刑法267条)
(一)抢夺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8万元(二类地区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上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二类地区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之1)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二类地区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诈骗罪(刑法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4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七、贷款诈骗罪 (刑法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八、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九、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194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信用证诈骗罪(刑法195条)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一、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197条)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二、保险诈骗罪(刑法198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以上罪名均参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十三、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76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条)
(一)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注:辽宁2013年文件标准,一类地区: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类地区标准因与最新国家标准冲突应不再适用)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
十六、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参考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及国家最新现行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参考。辽宁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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