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小辉在小贷公司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计算,时间是3个月。借款到期后,因为小辉投资生意失败,借的钱也无法偿还。小辉提出2年内偿还,小贷公司老板派出大王和大李进行催债。催债期间,大王和大李二人将小辉带至一处废弃仓库,关押了2天后,又对小辉进行多次殴打,后来家属报案将小辉救出,大王和大李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本案中,小辉被大王和大李两人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且多次对小辉进行殴打,两个行为均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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