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系列辩护之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专题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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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及相关司法解释
玩忽职守罪认定和区别
1、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在这方面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许多工作具有探索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不可避免,并以此为由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行为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将玩忽职守罪仅作党纪、政纪处理。另一种倾向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切失职行为,都当做玩忽职守罪处理。当前特别要防止前一种倾向。改革开放不意味着可以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行为中也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
2、正确处理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关系。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意与过失构成,区别在于客观表现形式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如滥用职权是不认真运用权力或者过度地动用权力,而玩忽职守是不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标准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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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
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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