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
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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