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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14访问人数: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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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或情节特别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我国对于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和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

1、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沈阳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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