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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沈阳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5访问人数: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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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沈阳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一、罪数认定的标准

玩忽职守罪的罪数认定中涉及2种基本情形:

1、玩忽职守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般性规定。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原理,适用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符合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数罪并罚。行为人在玩忽职守行为之外还实施了其他独立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玩忽职守罪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应重点把握以下2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主观罪过的不同是两罪区分的关键,前者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后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是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三、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是行为发生的空间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后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普通规定,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情形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应适用特别规定,不再按照本罪论处。

玩忽职守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相关规定

1.一般性的量刑情节详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六、关于渎职罪(四)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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