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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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如果释放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劳教人员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
其放走。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如果行为
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法定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沈阳私放在押人员罪律师咨询 我国《刑法》第400 条第1 款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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