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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28访问人数: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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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案量刑标准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规定,2022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立案量刑标准

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面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形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    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沈阳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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